杭州碎尸案许某心理历程是怎么样的?为何会如此残忍
我是从事心理学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心理老师左叔,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杭州来女士被丈夫许某某杀害,且残忍的碎尸,令人震惊,这个男人为何因为生活矛盾要自己的妻子杀害呢?如你所说许某某的心理历程是怎样的,为何他会如此残忍?许某某的杀人手段令人发指,许某某的残忍令人心有余悸,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许某某的心理行为特征、人格特质是否与常人不同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解析许某某的心理行为和人格特质。
第一为人处事的极端程度;即黑白心理,所谓黑白心理,即非黑即白,要么好要么坏,看问题比较极端,在为人处世过程中容易出现极端化思维、极端化行为,表现为偏执,看问题处理事情没有中间地带,用对错来衡量一个人,许某某就是这样一个用极端思维来处理问题的。
第二缺乏共情能力;即感受力,一是一个人感受他人情感、情绪的能力;二是一个人体会他人心里和情感哀伤的能力,即我们经常说的“恻隐之心”和“心有戚戚然”的能力,而许某某缺乏这样的感受他人情感的能力。
第三病态自恋;正常自恋我们每个人都有,它是一种我和你是对等的人,我们都有长处也有不足,我自己是个“不错的人”,对自己的看法比较现实和清晰,也能接纳外界对自己的评价;但是,病态自恋就不同了,病态自恋有两个特点,一是强烈的自我中心,世界和他人都是我的延伸,他人就是我的身体应该听命与我,有我控制,有极强的控制欲,否则你们就要接受我的审判;二是内在的自我夸大,对自己“应该的样子”有着极高的、不客观的甚至不现实的期待;常年自卑、嫉妒焦虑、不能忍受一点挫折、事情做到什么程度都不满意,格外追求夸大自我的表现,许某某就是一个有着病态自恋特质的人。
第四消极的自我防御机制;每个人都有自我防御心理,也称为自我防御机制,这是我们每个人应对外界威胁和压力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自我防御机制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消极的自我防御机制就是原始的防御机制,如否认、投射、见诸行动、幻想、退行、错误归因等;使用消极自我防御机制的人,例如许某某经常会有“我的痛苦都是你的错”,毫无根据地坚信是对方有错,完全不听对方的辩解。
当然,我只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对许某某的心理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从目前在媒体上看到的来女士被碎尸的事件的所有信息,我根据自己从事心理咨询的经验分析,许某某是一个有人格障碍的人,他有偏执性人格特点,还有自恋型人格特质,以及压抑性人格特质,这些人格特质促发他在遇到生活事件时,采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最终杀害了自己的妻子。
希望心理老师左叔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不同的看法请在心理老师左叔的评论区留言,我们可以继续探讨,分享彼此的观点。
再次感谢你对心理老师左叔的邀请!
【瘾历史观点】许某成魔不是一两天的,这事得从十几年说起。
一段孽缘
据某些新闻说,许某的弟弟猜测,两人是初恋,但后来没有走到一起。十几年前,许某到来女士老家附近开屠宰家禽小店,为了方便存货,就承租了来女士父亲的民房。一来二往。婚内偷吃,事实上当时他们都有各自家庭和孩子。
再后来两人各自跟前任离婚,成为二婚家庭,生了小女儿。
可能早有预谋分房子的
事发小区三堡北苑是2010年建成,而小女儿是11岁,估计许某离婚前就看重来女士能有回迁房分。说不定对来女士没多少感情而已,冲着利益而来。
为房子引发矛盾,装修时矛盾升级
二婚后,许某户口迁入,当地按户口分房子。三口之家能分180平方米,事发房子是50多平米的小房子,110多平的房子事发时正在装修,原本下个月就能入住。
此前许某向来女士索求将110多平的房子,让给他跟前妻所生的儿子。来女士断然拒绝,为此争吵,并引发矛盾。
后来装修时,许某还是贷款才有钱装修的,在钱财方面更加剧两人矛盾。导致许某下毒手。
事发时残忍,事发后异常冷静接受采访
因为以上矛盾,许某事先准备好并且手段残忍,处理时还很冷静并尽量避免留下证据,当记者采访时冷静得让人感觉到奇怪。跟网友预想的反应不一样,从而引起网友更多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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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心理历程,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了,不过,他既然会杀害自己的枕边人,他的心理肯定是扭曲的啊。
他炒股亏掉了那么多的钱,兰女士当然会有意见啊,有意见他们两个人肯定会为此吵架呀,吵架吵了之后,两个人之间又没有去沟通,然后心里就会积着怨气。
利益面前,没有了夫妻感情,为了房子,为了炒股的票子,利益熏心了,他当然残忍了,有的人真的是可以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他的手段确实残忍,所以,面对镜头的时候,他看起来很淡定,实际上,那是他在镜头面前伪装出来的。
因为他心理也很害怕,只是他必须得装的很淡定,所以,他才以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在讲述着自己妻子失踪的过程。
对于他来说,在利益面前,感情还是不值得一提,所以,他才会那么狠心的把自己的妻子给杀害了,毕竟,房子和票子的诱惑力太大了。
最后:为了利益而谋害了自己的妻子,最终,他也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他的手段确实残忍,他害的他自己家破人亡。
我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尸体处理了。
处理尸体的过程,就不详细描述了。
对外就说不知妻子去哪了,暂时不让大女儿知道,是没有人报案的。
妻子失踪,没有人追求,过一个月,下水道的尸体残渣都流到河里了,谁还能找到,那时房子票子当然就都是我的了。大女儿一个子都甭想得到。
过一年半载,我再找一个漂亮的女的结婚,老牛吃嫩草,多美!
唉,上天保佑我吧!
大不了,我就把自己的命搭上。
没想到,妻子单位,大女儿都知道了,报案就报案吧!
我一定要在警察来时,不能说漏嘴,一定要震静,引导警察:妻子可能给情人跑了。
其实,仔细观察来女士现在的丈夫,表情很不自然,没有什么悲伤,眼睛一直躲躲闪闪,还撩被单,说她肯定不是一个人出去的,我知道她的智商,这是一个看不起,不尊重自己妻子的男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坏事哪能不会留下痕迹,处理尸体的现场,只要有一个血滴痕迹就可以了,你一夜用了那么多水,可以隐瞒吗?
许国利在来女士“失踪”后,表现出不是一般的冷静,从容,淡定得让人在东窗事发后,怀疑这是不是他第一次作案。
换了是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一个人在分尸现场,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被闷死,还有被碎尸,坚硬的骨头偶尔砍不动,一般人早就精神崩溃。
而许国利却没有,这样的毒肠,这样的残忍,真的是我等常人无法理解,无法想象!
这样的作案,真不是冲动激情做案,是蓄谋已久,是什么手段,什么动作,什么方法,早早就谋划得妥妥的了!大概是连心理活动,要对警察,记者说什么话,都提前预演了!
我炒股亏了钱,你不借我钱,你是我妻子吗?你对我感情吗?我恨你!
我装修房子,没有钱,我得贷款,明明你那么多钱,却不能给我一点,装修新房子。我恨你!
我儿子要结婚,我想把我也有份的房子给儿子做婚房,你不答应,我怎么向我儿子交待!向我前妻交待!
好吧!既然你无情,也休怪我无义,我要把你毁了!那么这一切都是我的!
这大概就是这个恶魔的心理历程吧!
徐国利自己不努力,把自己的希望和幸福,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的男人,注定悲剧!
但愿有来生,来女士能擦亮眼睛,遇见一个真爱她的人!
丈夫的爱情表白写在头盔上,让台州准妈妈死里逃生, 你怎么看
我不能说这个头盔。嗯,是爱情的表达,但是这是一个。男人对老婆的一种爱护。我骑电动车一直都有带头盔的习惯,因为命是自己的,要为自己。安全随时都要挂在心上。我。在公司也提议了。所有的员工只要骑电动车上下班的都要带头盔,为什么呢?因为现在上下班只要没到家。他出现了,交通事故什么的也算工伤,所以说。为了人身安全带头盔有很多好处。这位男士给他老婆买了头盔,而且质量的确很好,因为我也看到了。质量比我的要好。所以他也是很疼爱妻子的。老婆,来也是很好,因为随时带着头盔。
武则天时,男女关系真的那么开放吗
说到武则天时的男女关系,我们不得不提一提当时的社会背景,执政者。
唐朝自武则天以后,陆续出现了韦后、安乐公主、太平公主等一批干政的女人。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自有它社会的、种族文化的,以及个人的因素,值得很好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唐朝到太平公主以后,这种“女人干政”的现象再也没有出现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太平公主的死,结束了唐朝的“女人干政”时代。
当然,所谓“女人干政”只是封建政治家、史学家的观念和语言。对今天的人们来说,男女都可以执政,关键要看你的政策是否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你的政治是否为人民带来了好处。虽然我们不能预知如果太平公主胜利后唐朝社会将如何发展,以及此后的政策结束了自武则天晚年以来十余年的政局混乱和社会不稳定,为唐朝的鼎盛奠
定了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
武则天时期的史书文学作品
从史书和当时的一些文学作品中都不难发现,武则天时期民间男女自由恋爱、自由结合的事较常见,这应该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娼家越水边,摇艇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头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这些诗歌都写出了女性自由的爱情生活。
唐人对女子婚前贞操并不十分计较,失身而又另嫁也视为常事。婚前性行为、婚外恋较为普遍。如当时的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机欢合,晁母得知后并不过分谴责,而是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于是为他们完婚。女子与情人私奔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台州女子肖惟香与进士王玄宴相恋,私奔琅琊,住在旅舍中。
唐人对婚外性行为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反而当作风流韵事。维扬大商人之妻孟氏在家中吟诗,一少年入门而言:浮生如寄,年少几何,岂如偷顷刻之欢。于是孟氏就和他私合。长山赵玉之女一日独游林薮,见一锦衣军官十分英武,便说:我若得此夫,死亦无恨。军官说:暂为夫可乎?赵氏说:暂为夫亦怀君恩。于是二人在林中欢合而别。
由此可见,由于在武则天时期女子执政增多,女子的权力加大,追求平等。只能从相对来说当时的男女关系时较为开放的,但也没有开放到无可收拾的地步。
这个问题其实应该换一种问法,唐代妇女生活是不是真那么开放?毕竟,在男权社会里面男性在男女关系中占据主动地位,妇女们向来是男子的附庸,没有什么自由选择的权力。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比较低下,男尊女卑思想占主导地位,唐朝时,女性依然处在从属地位,哪怕是女皇君临天下的武则天时代,亦然不能改变这种局面,武则天本人实际上也坚持“女主内、男主外”、普遍禁止女性从政的传统观念,根本不敢越雷池半步。
但是,唐代妇女相对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女性,生活更为开放自由,多姿多彩,这却是真实的,而且不仅局限于武则天时代,甚至贯穿了整个唐代始终。
一、未婚女性婚前大胆追求爱情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在唐代时,却存在很多未婚女性大胆追求爱情的事情,比如宰相李林甫,相传他允许自己的女儿通过相对隐蔽的途径自己相看贵族子弟,遇到中意的人选可以选为夫婿。
据《太平广记》记载,元和十四年(891),卢储向中书舍人李翱,投寄自己所写的诗文,希望获得李翱肯定,得到推荐。卢储的文卷无意中被李翱的女儿看到了,她对自己的婢女说:“这人肯定会成为状头。”李翱听到后,即选卢储为婿。第二年,卢储果然以第一及第,并迎娶了李翱之女为妻。
另外《南部新书》丁卷即记载,宰相郑畋之女因为欣赏罗隐之诗,有意嫁他为妻。但郑女在帘后窥见罗隐后,发现他容貌丑陋,爱慕之心顿熄。
上述事例都是唐代女子婚前享受部分择偶自由,可以大胆追求婚姻自由的明证。这种情况在唐代的传奇小说中也多有体现,如《李娃传》、《霍小玉传》和《莺莺传》等,故事主题都是年轻女性对爱情和婚姻的大胆追求,而唐代之后,这类文学作品却几乎绝迹。
事实上,唐代社会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相对包容,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唐律·户婚》规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父母的认可,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只有未成婚而不尊从长者才算违律。毫无疑问,尊长得主婚权势受保护和绝对确认的,但难得的是,在卑幼无过错的情况下,未定婚而在外自娶,是可以被认可为合法婚姻的,这样开明的律法条款,在封建社会非常可贵。
二、婚后离异与再嫁阻力较小
唐代女子生活的开放性,不仅仅体现在婚前宽松的择偶,也体现在婚后夫妻离异和女子再嫁等方面。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颁诏规定: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
女子丧偶后,不管是再嫁还是守节,都是自由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因为隋末大乱人口大减,劳动力不足,影响了经济发展,为了增加户口才作此规定。但这客观上为唐代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
夫妻无法相处,感情不合时,可以选择利益,对此唐律也有明确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当时社会上对离婚和再嫁都有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大文豪韩愈的女儿先嫁李氏,后嫁樊氏,一点问题没有;《太平广记》记载中丞郑昉的女儿,嫁给殿中侍御史李逢年为妻,婚后二人感情破裂,选择离婚。甚至有些夫妻在友好协议分手时,还会有美好的祝愿,比如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述: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部分女性贞洁观念淡薄,婚后私生活丰富
理学家朱熹曾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以唐朝公主为例,有比较温婉知礼、贤良端庄的公主,比如唐太宗之女襄城公主,唐宪宗之女岐阳公主,唐宣宗之女广德公主等。但也有唐太宗之女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偷晴,还有唐肃宗之女郜国公主,唐顺宗之女襄阳公主等私生活放荡不堪。
另外还有唐中宗女安乐公主原嫁给武崇训,还与武延秀有染,武崇训去世后,直接嫁给了武延秀,唐中宗的皇后韦氏与武三思私通等等,婚外情在唐代上层社会司空见惯。